6 投標及合同管理
6.1 一 般 規 定
6.1.1 施工企業需制定規范化的投標、簽約和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通過對工程項目投標及工程合同的管理,確保充分了解顧客及相關方對工程項目施工和服務質量的要求,并有能力實現這些要求。
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企業與發包方依法簽訂的工程承包文件,包括工程總承包合同、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施工承包合同等。
6.1.2施工企業需對投標及履約過程進行監控,監督管理需依據規范的管理流程實施,以確保合法實施投標活動和履行工程合同。
6.2 投標管理
6.2.1 施工企業需確保在投標前識別投標項目的有關要求。
發包方的要求包括招標文件及合同在內的各種形式的要求;
發包方明示的要求是指發包方在招標文件及工程合同等書面文件中明確提出的要求(口頭要求需形成文件)。
發包方未明示但應滿足的要求是指需滿足行業的技術或管理要求、與施工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施工企業自身設計、施工能力需滿足的要求。
發包方的財產包括:招標文件、工具、投放、發包方的場所、知識產權(圖紙、資料等)、個人信息、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
6.2.2 施工企業需在投標前,確定與工程項目有關的要求,并通過適宜的方式(會議、網上、文件傳遞等)對這些要求進行評審,以確認是否有能力滿足這些要求。
在向發包方提供工程和服務承諾前,施工企業需評審:
1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發包方和企業認為的必要要求的程度;
2 企業質量改進能力能夠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水平;
3 其他需要的內容。
6.2.3 投標的有關記錄需能為證實工程和服務質量符合要求提供必要的追溯和依據。需保存的記錄一般有:對招標投標文件的分析、評審記錄、招標投標過程相關記錄等。
6.3 合同管理
6.3.2工程合同要求可根據需要采用合同文本、會議、培訓、書面交底等多種方式傳遞。
6.3.3施工過程中產生的變更包括來自發包方、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變更以及施工企業提出的、經認可的變更。
在履約過程中,施工企業需隨時收集與工程項目有關的要求變更的信息,包括:法律法規要求、工程合同及本企業要求的變化,并在規定范圍內傳遞。必要時,應修改相應的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文件。
6.3.4合同履行信息的傳遞需確保施工企業能夠及時掌握合同履行情況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與發包方或其代表的溝通內容包括合同的履約情況,工程的變更信息,發包方反饋,發包方財產的處置和控制,制定有關應急措施的特定要求等。
確定相關方(監理、勘察、設計、供應、分包等)需求是為了*證工程和服務質量。
形成保存的相關記錄一般包括:合同變更、施工過程中的各類有關會議紀要、函件、通知等履約內容。
施工企業對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分析、評價需分別在合同履約中和履約后進行。施工企業需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及管理要求等對檢查、分析、評價的具體時機做出規定。